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聯永崴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臺北縣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