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 原告
- 邱裕鈜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昱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素蘭
- 被告
- 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春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棟
- 被告
- 奕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仁
- 被告
- 邱江寶蓮
- 被告
- 邱秀慧
-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被告
- 邱森彬
- 被告
- 邱奕宏
- 被告
- 邱威翰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邱陳松
- 被告
- 邱威勝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被告
- 邱于真
- 被告
- 邱陳燦
- 兼上七人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傑律師
- 被告
- 邱煜堂
- 被告
- 受 告 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末行「公共同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