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奕棟
- 即被告
- 邱江寶蓮
- 即被告
- 邱秀慧
- 即被告
- 邱奕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裕鈜
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賴素蘭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原審判決主文所命項目 上訴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確認附表丁編號18所示「於民國71年10月6日登記於被告邱江寶蓮名下之關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20,000股」為原告與被告邱江寶蓮、邱奕棟、邱奕仁、邱秀慧公共同有。上開遺產,應按附表丁「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上訴聲明一 240,000元 被上訴人第一審先位聲明十六㈠至㈡子項: 120,000股×10元÷5=240,000元(見本院110年6月18日裁定第8-9頁核定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