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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南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