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應受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7日所為 之判決,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項關於「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8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9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