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應受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項關於「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8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9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