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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戊○○、丁○○、應受

  •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應受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7日所為 之判決,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項關於「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8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9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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