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聯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76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壹萬叁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