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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參萬捌仟零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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