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 原告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參萬捌仟零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