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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原告
南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禾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陸拾參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砂石建材貨品,原告均依約提供並送交至被告指定之台灣水泥公司南崁預拌混凝土廠。兩造間成立砂石購買契約,長期往來之方式,均為被告電話或口頭通知購送數量,原告依通知運送貨品,再以簽單請款聯計算單價數量連同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核對後簽交期票交原告兌領貨款。兩造間約定之計價及請款、付款方式一直相同未改變,其中粗砂每立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30元、細砂每立方公尺520元、碎石每立方公尺590元。原告已依約運送粗砂、細砂、碎石,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3月8日起開始退票,原告曾以桃園南門郵局第520號存證信函催告,但因已人去樓空且避不見面而招領退回。被告辦公室人去樓空、負責人不知去向,有惡性倒閉之嫌,並經桃園縣砂石同業公會函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偵辦在案。被告共積欠貨款達8,639,029元,被告既向被告購買砂石,被告即負有給付貨款之義務。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爰起訴請求如聲明所示。

(二)本件貨款日期及金額:被告分別積欠原告下列貨款,共計8,639,029元:

1、96年1月上期貨款:被告簽交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帳號,CM0000000票號,面額2,678,150元,因存款不足退票後已成拒絕往來戶。

2、96年1月下期貨款:被告簽交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帳號,CR0000000票號,面額2,298,915元,,因存款不足退票後成拒絕往來戶。

3、96年2月上期貨款:原告已將該期貨款3,073,020元之簽單請款聯及發票寄交予被告,被告尚未交付款項或票據即人去樓空。

4、96年2月下期貨款:原告已將該期貨款324,625元之簽單請款聯及發票寄交予被告,被告尚未交付款項或票據即人去樓空。

5、96年3月上期(1至6日)貨款:原告已依約運送碎石28台,有簽單請款聯為憑,其貨款為590元×16立方公尺×28台共計264,320元,原告尚未依約辦理請款,被告即人去樓空。?

三、證據:提出桃園縣砂石同業公會函1件、發票2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2件、簽單請款聯28件、存證信函及招領退回信封影本1件、及明細表2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成立砂石購買契約,並由原告均依約交貨至至被告指定之台灣水泥公司南崁預拌混凝土廠。長期交易之方式,均為被告電話或口頭通知購送數量,原告依通知運送貨品,再以簽單請款聯計算單價數量連同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核對後簽交期票交原告兌領貨款。付款方式交則為交付支票等為主,惟被告所交付以清償96年1月至96年3月貨款之支票及其後之支票,皆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同時尚有到期貨款未給付合計如聲明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等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所述相符之桃園縣砂石同業公會函影本、發票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簽單請款聯、存證信函及招領退回信封、及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是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按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本件被告收受原告交付砂石後,尚有8,639,029元元未為給付,則原告依兩造造間砂石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96年7月31日)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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