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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鑫歐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人 樓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38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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