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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告
美商博士聯合公司(DOCTOR’S ASSOCI(簡稱)FOR.S.法定代理人 甲○○○○○○ ○For.S.訴訟代理人 蔡兆誠律師陳芳俞律師許惠峰律師被 告 砂堡潛艇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徐念懷律師被 告 盛邦國際潛艇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 告 利比拉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 告 尼希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之檢舉仿冒事件(總收文號為0000000)調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原告檢舉之仿冒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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