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原告
- 美商博士聯合公司(DOCTOR’S ASSOCI(簡稱)FOR.S.法定代理人 甲○○○○○○ ○For.S.訴訟代理人 蔡兆誠律師陳芳俞律師許惠峰律師被 告 砂堡潛艇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徐念懷律師被 告 盛邦國際潛艇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 告 利比拉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 告 尼希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之檢舉仿冒事件(總收文號為0000000)調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原告檢舉之仿冒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