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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原告
健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律師
被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之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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