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 原告
- 健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安律師
- 被告
-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之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