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孫正華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4,806,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41,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