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4,806,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41,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