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紳佑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4月 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第1076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001 │富裔企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95年11月25日│ 5,288,340元│HS0000000 ││ │公司 許玲華│銀行西松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