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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0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95年12月12日 │30,426元 │SY0000000 │ ││ │司 甲○○ │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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