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趙郁涵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4520~024529 │ │10 │10000 │ │ ├──┼───────────────┼──────────────┼────┼───┼────┼───┤ │002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0473 │ │1 │1000 │緩課股│ │ │ │ │ │ │ │票 │ ├──┼───────────────┼──────────────┼────┼───┼────┼───┤ │003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980 │ │1 │200 │緩課股│ │ │ │ │ │ │ │票 │ ├──┼───────────────┼──────────────┼────┼───┼────┼───┤ │004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130 │ │1 │560 │緩課股│ │ │ │ │ │ │ │票 │ ├──┼───────────────┼──────────────┼────┼───┼────┼───┤ │005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128 │ │ ├──┼───────────────┼──────────────┼────┼───┼────┼───┤ │006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9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