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46號
- 聲請人
-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4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001 │晉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95年11月28日│68,087元 │HTA0000000│ ││ │鄒建國 │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