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20號聲 請 人 強度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以95年度催字第408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於民國96年3月 28 日、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32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彭達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95年12月31日 │ 30,508元│ BG0000000│ │ │ │彭奉吉 │貿分行 │ │ │ │ │ ├─┼─────────┼─────────┼───────────┼─────────┼────────┼──┤ │02│彭達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95年11月30日 │ 36,799元│ BG0000000│ │ │ │彭奉吉 │貿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