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黃蓓蓓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華中商標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華中商標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20號、96年度催字第 11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9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發 票 日│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台幣)│ │ │屆滿日 │ ├──┼───────┼──────┼────┼──────┼─────┼──────┤ │001 │其利國貿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64,125元│95年12月30日│JAA0000000│96年 5月17日│ │ │限公司 楊明深│銀行仁愛分行│ │ │ │ │ ├──┼───────┼──────┼────┼──────┼─────┼──────┤ │002 │菁華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1,824元 │96年 1月31日│KW0000000 │96年 6月17日│ │ │限公司 黃彥一│台北分行 │ │ │ │ │ ├──┼───────┼──────┼────┼──────┼─────┼──────┤ │003 │菁華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18,563元│96年 1月31日│KW0000000 │96年 6月17日│ │ │限公司 黃彥一│台北分行 │ │ │ │ │ ├──┼───────┼──────┼────┼──────┼─────┼──────┤ │004 │聯忠實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7,001元│96年 1月31日│JI362402 │96年 6月17日│ │ │限公司 袁金水│銀行忠孝分行│ │ │ │ │ ├──┼───────┼──────┼────┼──────┼─────┼──────┤ │005 │其利國貿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64,125元│95年12月30日│JAA0000000│96年 4月17日│ │ │限公司 楊明深│銀行仁愛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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