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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華中商標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20號、96年度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93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發  票  日│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新台幣)│ │ │屆滿日 │├──┼───────┼──────┼────┼──────┼─────┼──────┤│001 │其利國貿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64,125元│95年12月30日│JAA0000000│96年 5月17日││ │限公司 楊明深│銀行仁愛分行│ │ │ │ │├──┼───────┼──────┼────┼──────┼─────┼──────┤│002 │菁華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1,824元 │96年 1月31日│KW0000000 │96年 6月17日││ │限公司 黃彥一│台北分行 │ │ │ │ │├──┼───────┼──────┼────┼──────┼─────┼──────┤│003 │菁華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18,563元│96年 1月31日│KW0000000 │96年 6月17日││ │限公司 黃彥一│台北分行 │ │ │ │ │├──┼───────┼──────┼────┼──────┼─────┼──────┤│004 │聯忠實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7,001元│96年 1月31日│JI362402 │96年 6月17日││ │限公司 袁金水│銀行忠孝分行│ │ │ │ │├──┼───────┼──────┼────┼──────┼─────┼──────┤│005 │其利國貿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64,125元│95年12月30日│JAA0000000│96年 4月17日││ │限公司 楊明深│銀行仁愛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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