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875號
- 聲請人
- 永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三七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875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保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6BZ00000000000 │1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