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29號
- 原告
- 原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929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原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5月31日 │39,690元 │A0000000 ││ │乙○ │限公司松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