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93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99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巨安國際有限公司張│台灣銀行中山分行 │96年1月31日 │19,400元 │AA0000000 │ │ │ │香滿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