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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林麗真

  • 當事人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01號聲 請 人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以96年度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6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00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6年4月5日 │ 133,875元│ CB0000000 │ │ │ │司 盧玉麟 │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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