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9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潘惠梅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0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三友圖書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95年11月5日 │40,205元 │QM0000000 │ │ │ │東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