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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郭美杏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9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潘惠梅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0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三友圖書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95年11月5日 │40,205元 │QM0000000 │ │ │ │東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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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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