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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90號

聲請人
佳禾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9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黃浴沂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6年2月12日 │45,000元 │DH0000000 │ ││ │ │社安和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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