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93號
- 聲請人
- 王金燦即全億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9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純通有限公司林茂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96年3月31日 │21,655元 │DA0000000 │ ││ │ │興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