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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33號

聲請人
呂宗應即日佳昇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3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呂宗應即日佳昇商行│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95年12月31日 │12,168元 │SC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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