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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聲請人
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6年度催字第990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雖有登載於新聞紙,但其登載之聲請人僅記載「宇有限公司」,登載之內容既有誤,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001 │俊驊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松山分行│95年9月27日 │168,000元 │AA0000000 │ ││ │江春榮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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