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 聲請人
- 喆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6年度催字第990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雖有登載於新聞紙,但其登載之聲請人僅記載「宇有限公司」,登載之內容既有誤,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001 │俊驊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松山分行│95年9月27日 │168,000元 │AA0000000 │ ││ │江春榮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