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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蕭清清

  • 原告
    乙○○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05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0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 │1 │1000│ ├──┼──────────┼────────┼──┼──┤ │002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 │1 │1000│ ├──┼──────────┼────────┼──┼──┤ │003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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