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楊代華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孝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14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孝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婉如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1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 │001 │誠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100元 │96年4月05日 │0000000 │3 個月 │ │ │司 │忠孝分行 │ │ │ │ │ ├──┼─────────┼────────┼───────┼──────┼────┼──────┤ │002 │誠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100元 │96年5月05日 │0000000 │4 個月 │ │ │司 │忠孝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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