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45號聲 請 人 甲○○ 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8 月20日、96年9 月18日、96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趙郁涵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建國│10,000元 │96年4月1日 │XB0000000 │4 │ │ │曹國賢 │分行 │ │ │ │ │ ├──┼─────────┼────────┼─────────┼───────────┼────────┼────────────┤ │002 │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建國│10,000元 │96年5月1日 │XB0000000 │5 │ │ │曹國賢 │分行 │ │ │ │ │ ├──┼─────────┼────────┼─────────┼───────────┼────────┼────────────┤ │003 │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建國│10,000元 │96年6月1日 │XB0000000 │6 │ │ │曹國賢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