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56號
- 聲請人
- 聯華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5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美金)│滙票號碼│├──┼─────────┼─────────┼─────┼────────┼────┤│001 │聯華鐵工廠股份有限│HSBC BANK NEW YORK│96年3月5日│2,950元 │12262 ││ │公司 │BRANCH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