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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74號

聲請人
政昌鋁合金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74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 │ │ │ │ │├───┼──────────┼────────┼───────┼─────┼────────┼───────┤│01 │正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城東│96年4月10日 │142,710 │AG0000000 ││ │朱志君 │分行 │ │ │ │ │├───┼──────────┼────────┼───────┼─────┼────────┼───────┤│02 │正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城東│96年5月10日 │275,024 │AG0000000 │ ││ │朱志君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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