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26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洁納斯貨運和投遞服務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溫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26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汎運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96年5月1日│21,076元│UC0000000 ││ │公司 蘇珍瑩│行長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