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31號聲 請 人 長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6 年度除字第 2531 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大酒桶有│聯邦商業銀行│96年5月16日 │101,495元 │ UA0000000│ │ │限公司 │通化分行 │ │ │ │ │ │王俊評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