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56號
- 聲請人
- 林怡瑱即宥勝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56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台新建經受託經│台新國際商業│96年4月15 │59,648元 │CI300870││ │管富廣源富新東│銀行建北分行│日 │ │ 7 ││ │方信託專戶 │ │ │ │ ││ │莊亨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