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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56號

聲請人
林怡瑱即宥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56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台新建經受託經│台新國際商業│96年4月15 │59,648元 │CI300870││ │管富廣源富新東│銀行建北分行│日 │ │ 7 ││ │方信託專戶 │ │ │ │ ││ │莊亨岱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民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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