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56號聲 請 人 林怡瑱即宥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民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56號 │ │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台新建經受託經│台新國際商業│96年4月15 │59,648元 │CI300870│ │ │管富廣源富新東│銀行建北分行│日 │ │ 7 │ │ │方信託專戶 │ │ │ │ │ │ │莊亨岱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