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6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601號
- 聲請人
- 艾瑞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60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安婕妤美容事業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6年4月30日 │23,625元 │LA0000000 │ ││ │公司翁秋梅 │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