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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795號

聲請人
邦雅米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79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 吳麗茹 │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6年6月15日 │43,124元 │AB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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