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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06號

聲請人
東原彩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80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大華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25-D00-00-0000000-0 │1 │5000 │ ││ │份有限公司 │託基金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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