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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文衍正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3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七八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刊登大業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七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83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 │001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3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4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5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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