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35號聲 請 人 全國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83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01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6年5月31日 │29,150元 │CM0000000 │ │ │ │廖子達 │景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