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02號
- 聲請人
- 宣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02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躍群企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6年7月5日 │790,054元 │AA0000000 ││ │限公司 黃世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