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02號聲 請 人 宣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0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躍群企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6年7月5日 │790,054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 黃世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