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81號聲 請 人 林玉蘭即富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催字第二二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二二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薛德芬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號│ │ │ │(新臺幣)│ │ ├─┼─────┼───────┼────┼─────┼────┤ │1│美朔精密工│兆豐國際商業銀│96.05.28│貳拾捌萬肆│BA │ │ │業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 │仟貳佰陸拾│0000000 │ │ │黃雅煌 │總管理處國外部│ │柒元 │ │ ├─┼─────┼───────┼────┼─────┼────┤ │2│美朔精密工│兆豐國際商業銀│96.06.11│叁拾貳萬陸│BA │ │ │業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 │仟貳佰零叁│0000000 │ │ │黃雅煌 │總管理處國外部│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