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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18號

聲請人
燦利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9 日、同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謝  裕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7,088元           │96年7月31日           │UC0000000       │4個月                   │
│    │                  │分行            │                  │                      │                │                        │
├──┼─────────┼────────┼─────────┼───────────┼────────┼────────────┤
│002 │謝  裕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3,885元           │96年6月30日           │SU0000000       │3個月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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