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28號
- 聲請人
-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28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永東興業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崙分行 │96年7月1日 │549,384元 │AF0000000 ││ │司林東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