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56號聲 請 人 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桂玉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5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松甫股份有限公司黃│聯邦商業銀行新店│425,000元 │96年7月31日 │UA0000000 │3 │ │ │春梅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