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5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宏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仁盛簽發之以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面額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票據號碼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仁盛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五萬四千六百元、票據號碼A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滅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九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九0號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