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68號聲 請 人 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3月10日 │81,900元 │WA0000000 │ │ │ │司 張朝湖 │限公司信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