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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范素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050元           │95年4月30日           │KT0000000       │6                       │
│    │                  │古亭分行        │                  │                      │                │                        │
├──┼─────────┼────────┼─────────┼───────────┼────────┼────────────┤
│002 │竑赫電子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吉成│18,221元          │95年5月5日            │XA0000000       │6                       │
│    │林富科            │分行            │                  │                      │                │                        │
├──┼─────────┼────────┼─────────┼───────────┼────────┼────────────┤
│003 │峰際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新店│10,605元          │95年4月25日           │BB0000000       │6                       │
│    │司 王兆明        │分行            │                  │                      │                │                        │
├──┼─────────┼────────┼─────────┼───────────┼────────┼────────────┤
│004 │茂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信維│20,150元          │95年6月30日           │GA0000000       │7                       │
│    │沈頤同            │分行            │                  │                      │                │                        │
├──┼─────────┼────────┼─────────┼───────────┼────────┼────────────┤
│005 │泓洲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61,320元          │95年5月3日            │PC0000000       │6                       │
│    │陳鴻華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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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緯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552元           │95年5月15日           │MC0000000       │6                       │
│    │司 黃富雄        │木柵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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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定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文山分行│8,936元           │95年5月10日           │DH0000000       │6                       │
│    │司 梁忠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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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嵩濠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文山分行│1,344元           │95年5月10日           │DH0000000       │6                       │
│    │廖肇昌            │                │                  │                      │                │                        │
├──┼─────────┼────────┼─────────┼───────────┼────────┼────────────┤
│009 │新美化精機工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北新│788元             │95年3月31日           │CL0000000       │6                       │
│    │有限公司 蔡國清  │分行            │                  │                      │                │                        │
├──┼─────────┼────────┼─────────┼───────────┼────────┼────────────┤
│010 │新美化精機工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754元           │95年4月30日           │CL0000000       │6                       │
│    │有限公司 蔡國清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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