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2號聲 請 人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范素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050元 │95年4月30日 │KT0000000 │6 │ │ │ │古亭分行 │ │ │ │ │ ├──┼─────────┼────────┼─────────┼───────────┼────────┼────────────┤ │002 │竑赫電子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吉成│18,221元 │95年5月5日 │XA0000000 │6 │ │ │林富科 │分行 │ │ │ │ │ ├──┼─────────┼────────┼─────────┼───────────┼────────┼────────────┤ │003 │峰際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新店│10,605元 │95年4月25日 │BB0000000 │6 │ │ │司 王兆明 │分行 │ │ │ │ │ ├──┼─────────┼────────┼─────────┼───────────┼────────┼────────────┤ │004 │茂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信維│20,150元 │95年6月30日 │GA0000000 │7 │ │ │沈頤同 │分行 │ │ │ │ │ ├──┼─────────┼────────┼─────────┼───────────┼────────┼────────────┤ │005 │泓洲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61,320元 │95年5月3日 │PC0000000 │6 │ │ │陳鴻華 │分行 │ │ │ │ │ ├──┼─────────┼────────┼─────────┼───────────┼────────┼────────────┤ │006 │緯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552元 │95年5月15日 │MC0000000 │6 │ │ │司 黃富雄 │木柵分行 │ │ │ │ │ ├──┼─────────┼────────┼─────────┼───────────┼────────┼────────────┤ │007 │定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文山分行│8,936元 │95年5月10日 │DH0000000 │6 │ │ │司 梁忠輝 │ │ │ │ │ │ ├──┼─────────┼────────┼─────────┼───────────┼────────┼────────────┤ │008 │嵩濠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文山分行│1,344元 │95年5月10日 │DH0000000 │6 │ │ │廖肇昌 │ │ │ │ │ │ ├──┼─────────┼────────┼─────────┼───────────┼────────┼────────────┤ │009 │新美化精機工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北新│788元 │95年3月31日 │CL0000000 │6 │ │ │有限公司 蔡國清 │分行 │ │ │ │ │ ├──┼─────────┼────────┼─────────┼───────────┼────────┼────────────┤ │010 │新美化精機工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754元 │95年4月30日 │CL0000000 │6 │ │ │有限公司 蔡國清 │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