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32號
- 聲請人
- 大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23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大踴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6年6月1日│100,000元 │JC0000000 ││ │甲○○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