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18號
- 聲請人
- 艾迪昇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台灣百麗康美股份有│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6年7月5日│315,000元 │0000000 ││ │限公司 詹妮特克 │行 │ │ │ │└──┴─────────┴─────────┴─────┴─────────┴────┘